第347章:作廢
第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並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十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修改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監理工程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三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准、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准;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並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注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設部頒布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程序
一、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
2經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理工作;
4為監理企業的在職人員,年齡在65周歲以下;
5在工程監理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監理過失或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二、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聘用監理企業提出申請,並填寫“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2監理企業同意後,連同“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書等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部委(總公司)提出申請;
3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部委(總公司)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
4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准予注冊,並頒發建設部統一制作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附: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職稱 專業 職稱證號
執業資格證書編號 發證時間
身份證號 健康狀況
工作單位
監理業績情況:
本人簽字:
所在監理企業意見:
年月日(蓋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注冊管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蓋章)
建設部注冊管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蓋章)
轉貼於:監理工程師考試_考試大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注冊審核》辦理程序
浙江省義烏市建設局
一、主要依據: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和注冊試行辦法》
二、所需資料
(1)監理工程師申請初始注冊,應提交下列資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軍官證、警官證等)復印件;
4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5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與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
6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7其中234#56項資料應上交證書原件,建設局審查並加蓋核對章後退還申請人。
(2)監理工程師申請延續注冊,應提交下列資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3在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4其中23項資料應上交證書原件,建設局審查並加蓋核對章後退還申請人。
(3)監理工程師申請變更注冊,應提交下列資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3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申請人應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文件復印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單位的,還須提供滿足新聘用單位所在地相應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4在注冊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變更注冊專業的,應提供與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以及滿足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5在注冊有效期內,因所在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聘用單位名稱變更後30日內按變更注冊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並提供聘用單位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其中235項資料應上交證書原件,建設局審查並加蓋核對章後退還申請人。
(4)監理工程師申請變更注冊,應提交下列資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5)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程序
1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核准:
2申請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企業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3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行文連同人員申報資料一並上報省建設廳;
三、承諾時間
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理不收費。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程序
一、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2經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理工作;4為監理企業的在職人員,年齡在65周歲以下;5在工程監理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監理過失或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二、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聘用監理企業提出申請,並填寫“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2監理企業同意後,連同“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書等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部委(總公司)提出申請;3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部委(總公司)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4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准予注冊,並頒發建設部統一制作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監理工程師注冊程序
最新修改時間為:2006-10-18
辦理機構:陝西省建設廳(簡介)
一、審核、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建設部令第18號《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由擬聘用申請者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統一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提出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收到申請後,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根據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批准的注冊計劃擇優予以注冊,頒發《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報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備案。《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二、申請注冊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
2經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理工作;
4為監理企業的在職人員,年齡在65周歲以下;
5在工程監理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監理過失或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三、注冊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監理企業提出注冊申請,並填寫“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2監理企業同意後,連同“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書等材料,統一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
3省建設廳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注冊;
4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准予注冊,並頒發建設部統一制作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四、受理時間及審批時限
建設廳按建設部規定的時間受理企業申請,自受理後2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報建設部注冊。
五、注冊申請材料
(一)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建設部格式文本)
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格式文本(見附件)
(二)附件材料
1.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職稱證書復印件;
4.申請人2寸免冠照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