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申請批准手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准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建管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發的“主席團令”,口號常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可實際工作中,違法亂紀的事比比皆是,縱觀南北上下,皆如一丘之貉。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切從實際出發,一切有錢就好說。

   “好,好,的國家人民地位高。說得到,做得到,帝國主義嚇得夾著尾巴逃跑了。全國人民民族大團結,要把未來祖國建設搞好,建設搞好……”

   孤獨給敗看到這,長吁短嘆了一口氣,他們那個時代的人物可從來沒見到過這些新鮮的法律條文。有時間一定拿回去給那些大俠名劍們去看一看。於是他從北京人民大會堂又走向國務院,看到了朱鎔基總理所簽發的第279號國務院令: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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